校发〔2019〕136号
各单位:
《塔里木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塔里木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2.塔里木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学科评议阶段
量化赋分标准(试行)
塔里木大学
2019年12月14日
附件1
塔里木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南疆兵团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塔里木大学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兵教发〔2018〕59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兵团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在职教师及在我校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原则。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课堂教学教师主体责任,坚决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制度。
第五条 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原则。从发挥兵团特殊作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重大历史使命出发,坚持服务新疆、兵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坚持“五不唯”原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要求,打破“五唯”,建立重实绩、重服务、重贡献、重应用的评价体系。
第七条 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原则。对于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坚持“倒查追责”原则。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作斗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高尚,师风严谨,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兵人社发〔2019〕57号)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十二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未承担本科生课堂教学工作任务者。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者。
(三)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
(四)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有师德失范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
(五)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伪造、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在申报中被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助教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具备从事课程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业务能力
承担l门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课、批改作业、实习等教学工作,初步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
(四)业绩成果
1.承担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教学法研究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助教工作。
第十六条 讲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技能,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的科技活动,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三)业务能力
1.能够承担本科生课程讲授,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文化、科技文明成果;能够参与教学、科研课题或师资培训项目。
2.能够参与科学研究、开发、社会服务,指导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和开展社会实践。
3.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4.承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1.全面履行助教工作职责,在指导教师帮助下讲授过1门课程,辅助教学活动,协助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下同),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128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协助开展科研及科技服务工作,参与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取得技术开发成果1项以上(限前3名)。
第十七条 副教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具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方向,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不断拓宽知识视野,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并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
2.明确知晓所授课程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培养要求,并能按培养要求设计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品德修养教育和诚信养成教育,注重知识与能力结合的教育教学,善于启发学生思维,促进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参与所在基层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
(三)业务能力
1.教学能力较强。能够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讲授,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文化、科技文明新成就。
2.能够主持或参与教学、科研课题或师资培训项目,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3.科研及社会服务能力较强。能够参加学术活动,能够主持或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有效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和开展社会实践。
4.承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1.教学型副教授
(1)专业课教师主讲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专业课),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主讲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256学时;教学效果优秀。
(2)主持完成厅局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限前3名);或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其中学科类竞赛以教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以下同)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前8名或省部级前4名。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至少3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2.教学科研型副教授
(1)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专业课的讲授,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17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的教学、科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限前3名);或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前8名或省部级前4名。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1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4)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3.科研型副教授
(1)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专业课的讲授,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85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4)参与指导研究生至少1名。
第十八条 教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稳定(前沿)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学科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业务能力
1.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讲授,教学内容能够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最新成就,能够组织领导教学、科研课题、师资培训项目,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工作。
2.积极参与所授课程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掌握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能力与素质的培养要求,并能按培养要求开展教学研究与评价、设计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品德修养教育和诚信养成教育,在基层单位是公认的教学引领者或骨干。
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所在基层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够积极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4.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5.设有博士点或硕士点的学科(专业),专业课教师应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6.承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1.教学型教授
(1)专业课教师主讲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专业主干课),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公共课、基础课教师主讲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256学时;教学效果优秀。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教研课题(不含校内课题)1项以上;或获得各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限前3名);或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前6名或省部级前2名。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4)主持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或学科建设工作。
2.教学科研型教授
(1)主讲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专业主干课),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17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获得各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队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限前3名);或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获得国家级前6名或省部级前2名。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3篇在核心刊物发表的专业论文。
(4)指导研究生至少1名。
3.科研型教授
(1)主讲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专业主干课程,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85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
(4)指导研究生至少1名。
第五章 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教学工作,以及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其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以及在我校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可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助教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初步掌握高等学校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的基本内容,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业务能力
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1.能够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法制教育课、安全教育课、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讲座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及辅助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完成1篇较高质量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工作总结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讲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受聘4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验,能够针对大学生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教学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业务能力
1.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
2.能够组织和指导1个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
3.较好地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
4.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1.能够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法制教育课、安全教育课、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讲座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及辅助教学活动,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42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协助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参与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
4.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副教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系统而坚实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经验,能够结合新时代大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做出较大贡献。
2.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展科研,深入研究思政课教育教学方法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难点问题。
(三)业务能力
1.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
2.组织和指导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成效显著。
3.熟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研究,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规律,能够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
(四)业绩成果
1.教学业绩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面履行讲师工作职责,主讲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256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专职辅导员及其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能够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法制教育课、安全教育课、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讲座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85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2.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1项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
4.获得过思想政治理论课或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校级以上奖励;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教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1.具有宽厚精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验,教学内容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能够充分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特点,为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做出突出贡献。
2.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展科研,了解国内外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业务能力
1.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
2.组织和指导院(系)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突出。
3.全面把握大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研究,切实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
5.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教学业绩
(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面履行副教授工作职责,主讲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系统完成主要教学环节,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年均256学时;教学效果优秀。
(2)专职辅导员及其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主讲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够完成党课、团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法制教育课、安全教育课、入学教育、毕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讲座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完成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85学时;教学效果优秀。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题1项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论文4篇以上。
4.工作实绩(成果)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第六章 考核认定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自进校之日起,在高校教师岗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且完成考核认定年度内继续教育公需课在线学习,可按程序申请认定相应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基本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
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具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技能,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了解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能够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三)业务能力
1.考核认定助教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师岗位工作1年以上,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辅导、答疑、实验课、批改作业、实习等教学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教学法研究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2)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助教工作。
2.考核认定讲师
(1)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师岗位工作1年以上,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讲授过1门课程,协助完成主要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教学建设、科研工作。
3.考核认定副教授
(1)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师岗位工作1年以上,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讲授过1门课程,协助完成主要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教学建设、科研工作。
(3)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有效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和开展社会实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各类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教师在塔里木大学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塔里木大学为前两名完成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外出研修等期间取得的成果,塔里木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否则在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在各类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论文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自2019年1月1日起,论文通讯作者须为项目主持人且论文第一作者为项目组成员,或第一作者为通讯作者指导的研究生、本科生);共同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八条 核心期刊参考自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目录;论文被检索系统(SCI、EI、SSCI、A&HCI、CSSCI等来源期刊)收录的,视同符合申报资格条件中同等数量“核心期刊”要求,具体赋分按赋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同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
第三十条 “双肩挑”教师额定课程教学工作量条件可参照同级科研型教师执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可参照教学科研型教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师因外出攻读学位、进修、研修、访问、挂职、外派帮工等连续一学期以上,无法承担课程教学工作任务的,在职称评审中,该年度年均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指导大学生体育运动队(含俱乐部、体育协会、受聘政府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学生文艺比赛,或参加“访惠聚”、南疆支教、内派管理教师、挂职、外派帮工、青年教师社会实践锻炼(须在人事处备案)等实践锻炼连续半年以上的,视同符合申报资格条件中“担任班主任1年”要求,具体赋分按赋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各类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参加“访惠聚”、南疆支教等重大任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三十四条 在Cell、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论文;或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主持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可直接申请评审教授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评审条件、认定条件中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塔里木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塔里木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学科评议阶段量化赋分标准(试行)
一、学历(10分)
1.本科赋2分(单证扣1分)。
2.双学士、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赋3分。
3.硕士赋6分(单证扣1分)。
4.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赋7分。
5.博士赋10分(单证扣1分)。
二、资历(10分)
任现职称满1年赋0.5分,10分封顶。
三、经历(23分)
1.任现职以来,承担党务、管理、学科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负责人满1年赋1分,工作人员满1年赋0.5分,2分封顶。
2.任现职以来,从事班主任工作,满6个月赋0.5分,5分封顶。
3.任现职以来,赴基层参加“访惠聚”、南疆支教等,满6个月赋1分,6分封顶。
4.任现职以来,赴基层、企业单位挂职、社会实践锻炼,兼职实验室工作,以及赴内地高校服务管理等,满6个月赋0.5分,2分封顶。
5.在塔里木大学工作满5年赋1分,每增加1年赋0.5分,8分封顶。
四、考核(2.5分)
近5年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赋0.5分。
五、教学(分类赋分)
完成学校额定的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教学效果,教学型教师赋30分,最高可赋45分;教学科研型教师赋20分,最高可赋30分;科研型教师赋10分,最高可赋15分;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赋30分,最高可赋45分。超出工作量按占需完成工作量的百分比乘以基础分值赋分。
六、教学、科研课题(不封顶)
1.教学科研项目(包含自然科学及哲学社会科学类,按人员次序依序降2-5分)
项目类别 |
负责人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项) |
25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题(项) |
15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 |
30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项) |
20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题(项) |
1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
3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合作项目/重点项目/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项) |
2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新疆联合基金培育项目(项) |
2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项) |
1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项) |
15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应急管理项目(项) |
1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联合基金重点支持子课题(项) |
1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项) |
30 |
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重大攻关项目(项) |
25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 |
20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青年、西部)(项) |
15 |
国家部委级科研计划项目(项) |
10 |
国家级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
20 |
国家六卓越一拔尖 |
15 |
兵团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项) |
20 |
兵团重点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南疆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支撑计划(项) |
15 |
兵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项) |
10 |
兵团重大科技计划子课题(项) |
8 |
兵团重点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子课题、南疆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支撑计划子课题(项) |
6 |
科普发展专项(项) |
3 |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一般、青年、新疆、专项)(项) |
12 |
兵团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 |
18 |
兵团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项) |
12 |
兵团社科基金一般(青年)项目(项) |
10 |
自治区及其他省部级项目(课题)参照上述同等级别项目的赋分标准赋分 |
|
校级、厅局级教学改革项目(项) |
3 |
校级、厅局级科研计划项目(项),自治区文科基地项目(个) |
3 |
横向课题按到账经费计分,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下计1分,10万元及以上计2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社会科学类5万元以下计2分,5万元及以上计3分,每增加5万元加2分。 |
2 |
2.社会服务项目
项目类别 |
主持人 |
第二 |
第三 |
支撑服务南疆兵团发展建设项目 |
6 |
3 |
1 |
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项目 |
3 |
1 |
1 |
重要政策建议或报告被国办采纳 |
8 |
5 |
2 |
重要政策建议或报告被兵团采纳 |
5 |
2 |
2 |
服务南疆兵团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
4 |
2 |
1 |
文艺作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
3 |
1 |
1 |
3.人才项目
项目类别 |
主持人 |
国家人才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兵团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其他相当学术水平的知名学者 |
30 |
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
15 |
兵团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
8 |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计划 |
5 |
天山英才(第一层次);兵团英才(第一层次) |
8 |
天山英才(第二层次);兵团英才(第二层次) |
5 |
天山英才(第三层次);兵团英才(第三层次);兵团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
3 |
七、知识产权(仅限第一人)(不封顶)
知识产权类别 |
赋分标准(最高分值) |
审定动植物新品种/系(个) |
15 |
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
10 |
登记动植物新品种/系(个) |
3 |
新药证书、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等 |
15 |
制定国家标准(项) |
10 |
制定省级标准(项) |
5 |
制定地级市标准(项) |
2 |
制定县级市标准(项)(限3项) |
1 |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并推广使用效果明显(项) |
10 |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项) |
6 |
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含外观设计)专利(项)(限3项) |
1 |
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项)(限3项) |
1 |
八、反映学识学术水平的代表作10篇(部),其中著(译)作代表作不超过3部(80分封顶)。
论文代表作仅限独著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自2019年1月1日起,论文通讯作者须为项目主持人且论文第一作者为项目组成员,或第一作者为通讯作者指导的研究生、本科生);共同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视为第一作者,赋分值=论文赋分标准/通讯(第一)作者人数。
(一)自然科学类被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赋分标准
自然科学收录论文赋分标准
级别 |
发表范围 |
赋分标准(最高分值) |
备注 |
1 |
在 Cell、Science和Nature子刊上发表论文 |
30 |
|
2 |
在SCI分区表中的I区期刊上发表论文 |
15 |
SCI分区以中科院JCR分区为准 |
3 |
在SCI分区表中的II区期刊上发表论文 |
12 |
4 |
在SCI分区表中的III区期刊上发表论文 |
10 |
5 |
在SCI分区表中的IV区期刊上发表论文 |
8 |
6 |
EI(不含EiPageOne和会议论文)收录论文 |
6 |
|
7 |
CPCI收录论文 |
2 |
|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被收录学术论文赋分标准
人文社会科学类收录学术论文赋分标准
级别 |
奖励范围 |
赋分标准(最高分值) |
备注 |
1 |
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
30 |
|
2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 |
15 |
|
3 |
CSSCI收录的人文社科类一类核心期刊 |
10 |
以南京大学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
4 |
CSSCI收录的人文社科类二类核心期刊 |
7 |
5 |
CSSCI收录的人文社科类三类核心期刊 |
4 |
6 |
CPCI收录论文 |
2 |
|
(三)著(译)作(必须与申报人专业相关,其中教材必须与讲授课程相关,否则不赋分)
著作类别 |
主编(著)(排名) |
副主编(排名) |
编委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学术专著 |
7 |
5 |
3 |
3 |
2 |
1 |
1 |
编著 |
4 |
3 |
2 |
2 |
1 |
0.5 |
0.5 |
译著 |
3 |
2 |
1.5 |
1.5 |
1 |
0.5 |
0.5 |
科普著作 |
3 |
2 |
|
1 |
0.5 |
|
0.5 |
国家规划教材 |
5 |
4 |
3 |
3 |
2 |
1 |
1 |
教材 |
4 |
3 |
2 |
2 |
1 |
0.5 |
0.5 |
(四)核心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参考自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论文发表时目录为准)认定的每1篇核心期刊论文最高可赋2分。
(五)教案(教学方法、学生辅导工作方法、研究方法)经评优认定并推广应用最高可赋1分。
(六)评审条件规定的教学改革及教学法研究成果或论文、协助或参加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组织和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开展有关专题讲座等,每项最高可赋1分,5分封顶。
九、教学科研奖励(侧重教学,不封顶)
奖项 |
分值 |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20 |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15 |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10 |
获得厅(局)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8 |
获得厅(局)级教学成果二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6 |
获得厅(局)级教学成果三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4 |
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20 |
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3分) |
15 |
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4分) |
10 |
获得厅(局)级科研奖励一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8 |
获得厅(局)级科研奖励二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6 |
获得厅(局)级科研奖励三等奖(项)(按贡献排序降2分) |
4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项) |
25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项) |
20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项) |
15 |
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一等奖(项) |
3 |
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二等奖(项) |
2 |
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三等奖(项) |
1 |
说明:国家科学技术奖包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青年省(部)级科研奖励包含自然科学类及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
十、与专业、教学领域相关的荣誉(40分封顶,按最高荣誉赋分,不重复计算)
1.国家级:每项最高可赋10分。
2.省部级:每项最高可赋3分。
3.地(师)级(含校级):每项最高可赋1分。
4.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验收优秀的,国家级每项最高可赋1分、校级每项最高可赋0.5分,2分封顶。
5.学科竞赛(以教务部门认定范围为准)赋分
(1)指导学生参加国家学科竞赛,特等奖每项最高可赋6分;一等奖每项最高可赋4分;二等奖每项最高可赋2分;三等奖每项最高可赋1分。
(2)指导学生参加国家学科竞赛分赛区级竞赛,一等奖每项最高可赋1分;二等奖每项最高可赋0.5分。
6.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
(1)参加全国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一等奖每项最高可赋8分;二等奖每项最高可赋6分;三等奖每项最高可赋3分。
(2)参加全国辅导员职业能力分赛区级竞赛,一等奖每项最高可赋4分;二等奖每项最高可赋3分,三等奖每项最高2分。
(3)参加全国辅导员职业能力省级竞赛,一等奖每项最高可赋3分;二等奖每项最高可赋2分,三等奖每项最高1分。
7.体育竞赛成绩赋分
(1)指导训练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按每指导一名运动员最高赋20分;入选大学生国家队,按每指导一名运动员最高赋20分;入选大学生省级队,按每指导一名运动员最高赋10分。
(2)指导训练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各类体育竞赛,获得前3名,每项最高赋10分;4-6名每项最高赋8分;7-8名每项最高赋5分。
(3)指导训练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各类体育竞赛分区赛,获得前3名每项最高赋5分;4-6名每项最高赋4分;7-8名每项最高赋3分。
(4)指导训练运动员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得第1名每项最高赋3分;第2名每项最高赋2分,第3名每项最高赋1分,4-6名每项最高赋0.8分。
(5)指导训练运动员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级体育竞赛,获得第1名每项最高赋3分,第2名每项最高赋2分,第3名每项最高赋1分,4-6名每项最高赋0.8分;指导训练运动员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省级体育竞赛,获得第1名每项最高赋2分,第2名每项最高赋1分,第3名每项最高赋0.8分,4-6名每项最高赋0.6分。
十一、品德操守(非专业领域的荣誉赋分)(5分)
1.国家级:每1项最高可赋2分。
2.省部级:每1项最高可赋1分。
3.地(师)级(含校级):校级优秀辅导员或优秀班主任可赋1分/次,其他荣誉每1项最高可赋0.2分。
十二、专业相关技能(2分)
1.通过计算机考试四个模块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的,加1分。
2.通过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CET-6考试、BFT考试(高级)等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的,加1分。
十三、正高级述职答辩(20分)
考察重点:1.思想政治素质;2.教育教学理念;3.教学科研能力。(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按答辩成绩的20%赋分)
十四、其它
1.自2019年1月1日起,教师在塔里木大学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塔里木大学为前两名完成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外出研修等期间取得的成果,塔里木大学必须作为完成单位之一,否则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