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0〕2号
各单位:
《塔里木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塔里木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办法
2.塔里木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评审赋分标准
塔里木大学
2020年1月6日
附件1
塔里木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管理队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根据《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在塔里木大学开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工作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管理职员职级范围为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五级至十级。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管理职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六条学校管理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总量的20%以内,其中五级、六级管理职员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65%。
第三章 评聘条件
第七条管理职员岗位任职条件主要以政治表现、师德师风、政策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等条件为依据。
第八条管理职员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作斗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纪守法,严于律已,勤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较强的大局观念,具备“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素质。
(三)热爱高校管理工作,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规范的职业行为。
(四)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所聘岗位职责。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者。
(二)重大事故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
(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有师德失范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
(四)申报过程中有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在申报中被发现有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条五级职员岗位评聘条件
(一)正处级干部直接对应聘任到五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非正处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评聘五级职员岗位: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较好承担本部门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具有全局意识,善于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创新,高效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其他职员开展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六级职员岗位工作8年及以上,近8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1次考核为优秀。
3.具有较深厚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强,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工具。
第十一条六级职员岗位评聘条件
(一)副处级干部直接对应聘任到六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非副处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评聘六级职员岗位。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并掌握本部门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够配合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勤奋敬业,管理、服务水平高,独立工作能力强,能够及时、出色地完成学校和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七级职员岗位工作6年及以上,近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1次考核为优秀。
3.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强,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工具。
第十二条七级职员岗位评聘条件
(一)正科级干部直接对应聘任到七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非正科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评聘七级职员岗位。
1.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本科室的工作业务特点,能完成本科室的管理业务工作;能独立起草重要的公文、业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等。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八级职员岗位评聘条件
(一)副科级干部直接对应聘任到八级职员岗位。
(二)具备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非副科级干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评聘八级职员岗位。
1.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本科室的工作业务特点,能完成本科室的管理业务工作;能独立起草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等。
2.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九级职员岗位评聘条件
1.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了解本职工作的业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性工作;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2.聘任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十级职员岗位评聘条件
1.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学历,在管理职员岗位上工作1年及以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工作由学校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在核定的管理职员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行管理职员岗位评聘工作。
学校组建管理职员岗位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拟评聘管理职员岗位的人员进行评审,按比例确定拟聘人员,经公示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职员申报、汇总、资格初审、考评推荐、公示等工作,并向学校推荐拟评聘人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评聘管理职员岗位,仅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职务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须聘任到职员岗位上,特殊情况下可暂保留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按照《兵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岗位类别转岗聘任暂行办法》(兵人社发〔2016〕5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到管理职员岗位的,其任职年限为原专业技术岗位级别的任职年限与现职员岗位级别的任职年限之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塔里木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校发〔2012〕8号)即行废止。
附件2
塔里木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评审赋分标准
一、政治表现(100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作斗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30分)
2.遵纪守法,严于律已,勤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及较强的大局观念,具备“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素质。(25分)
3.热爱高校管理工作,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规范的职业行为。(25分)
4.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对工作严格要求,兢兢业业。正常上下班,在规定时间内坚守工作岗位。(20分)
二、学历资历经历(36分)
(一)学历(6分)
1.本科赋2分(单证扣1分)。
2.硕士赋4分(单证扣1分)。
3.博士赋6分(单证扣1分)。
(二)资历(10分)
任现职满1年赋1分,10分封顶。
(三)经历(20分)
1.任现职以来,兼任基层工会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班主任等满6个月赋0.5分,兼任两项职务满6个月赋0.8分,兼任三项职务满6个月赋1分,5分封顶。
2.任现职以来,担任副科及以上职务,满6个月赋0.5分,5分封顶。
3.任现职以来,赴基层参加“访惠聚”满6个月赋1分,6分封顶。
4.任现职以来,经组织选派,赴校外单位挂职、借调工作、支教、内地高校服务管理等满6个月赋0.5分,2分封顶。
5.在塔里木大学工作不满10年(含10年)赋0.5分、10-15年(含15年)赋1分、15-20年(含20年)赋1.5分、20年以上赋2分。
三、业务能力(36分)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及时了解和熟悉掌握本岗位政策及相关规章、法规,能较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8分)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6分)
3.具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勇于担当,能够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能够及时、出色完成学校和本单位各项急、难、险、重工作任务。(8分)
4.具有良好的改革创新精神和意识,勤奋敬业,勇于创新,高效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工作业绩突出。(8分)
5.具有较深厚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强,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工具。(6分)
四、工作业绩(28分)
(一)工作考核(8分)
任现职以来,考核优秀1次赋2分,合格1次赋0.5分,8分封顶。
(二)获得荣誉(所获荣誉与岗位工作一致或相近,同一荣誉同一年度按最高荣誉赋分,20分封顶)
1.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荣誉:每项最高可赋12分。
2.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荣誉:每项最高可赋8分。
3.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师)级(含校级)荣誉:每项最高可赋1分。
4.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部门荣誉:每项最高可赋0.5分。
5.任现职以来,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集体荣誉,且个人确有在集体荣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经鉴定后,最高可赋2分。
五、附则
1.上述赋分标准是指某项目最高可赋分标准,具体赋分值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