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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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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38

 

各单位:

20201214日学校第52党委常委审定,现将《塔里木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塔里木大学委员会

                                                               20201218


 

附件

塔里木大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专业化师资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以及《塔里木大学章程》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师风,主要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大学全体教职员工。

第四条 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相结合;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坚持职业道德要求和个人职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校师德师风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考核每年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步进行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

(九)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十)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记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调离教师工作岗位或解聘。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教职工,学校予以解聘。

第十条 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师德师风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十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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