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度,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青年教师成长的有效途径。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塔里木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二、《塔里木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登记表》
三、《塔里木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责任书》(样本)
塔里木大学人事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塔里木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充分发挥骨干教师、老教师“传、帮、带”作用的有效措施。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逐步形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范围及原则
凡新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或新调到教学岗位的教师都要通过导师培养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原则(即: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每一位青年教师必须由一名导师培养,一名导师可同时培养几名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3名;培养目标由各学院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并签订责任书;培养时间一般为2学期。
第三条 实施办法及过程
1、由各学院按照历年教学评估结果,推选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风优良、教学质量良好、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为青年教师的导师。
2、学院要按照专业相同,课程一致,即学即用的原则,为每位青年教师指定导师,并填写《塔里木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3、由导师制订出具体培养方案,经所在教研室审核,学院同意后实施。
4、学院与导师要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必须明确培养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及考核等)(附件三)。
5、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形式应多种多样,主要形式有:随堂听课、批改作业、实验教学、辅导实习、技能训练、指导论文、社会实践、随同导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等。
6、导师要不定期地安排青年教师讲授部分内容,并听课指导,锻炼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
第四条 导师的职责、权利及待遇
1、导师的职责:
(1)制定青年教师培养方案,并负责实施。
(2)每学期向教研室、学院通报培养情况。
2、导师的权利及待遇
(1)导师有权修改青年教师培养方案并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2)对不服从指导的青年教师,导师有权终止培养,同时向学院提出终止培养的理由报告。
(3)对培养效果好,工作成绩突出者,在职称评聘、岗位申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学院发给导师相应的补贴。培养期内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补贴教学工作量20学时,记入本学期总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管理及考核
为确保培养实效,学院要对培养对象和导师要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培养期间,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检查和指导培养工作,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培养期间,学院每学期要组织学生进行评教。
3、培养期间,青年教师每学期从师德师风、教学观念、态度及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经导师、教研室、学院审核后存档,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4、导师每学期向教研室、学院汇报培养进展情况。
5、培养期满,学院根据导师、教研室及学生对培养对象的教学评价,得出能否胜任教学的结论。
5、对培养后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视情况延长培养(延长期不超过一个学期)或取消其从事教学工作的资格。
6、若导师未尽职责,培养效果差,则取消导师资格和待遇,并记入年终业绩考核。
第六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