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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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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补充规定

各学院(部):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工作,现对原《塔里木大学教师培训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人字〔20096 号)中关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规定做如下补充:

第一条 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坚持学院联系安排为主,教师自行联系为辅,立足农一师阿拉尔市境内,辅之以市外的“就近就地”原则;坚持实践目标的针对性,实践过程的实效性,实践内容的充实性原则。

第二条 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可根据从事专业的不同分类开展。主要担任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的共同认定为准),可不参加校外实践锻炼,但需参加所在学院(部)的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辅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等。同时兼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或到校内机关部门锻炼,且兼任学生辅导员时间不少于1年,兼任班主任不少于2年;到机关部门锻炼不少于0.5年。对于体育、艺术类教师可安排指导、训练学生(教职工)开展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级别的体育比赛、艺术展出或汇演等,且指导、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学时。

第三条 进入本校任教的新教师原则上在试用期满后,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对于因急需承担教学任务无法马上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必须在从试用期满后一年半内完成社会实践锻炼,且无年龄界限。

第四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必须脱产连续完成规定的锻炼时间。学院应提前安排好工作的交接、顶岗等事宜,教师参加校外社会实践锻炼期间,不再安排任何教学或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师在社会实践锻炼期间需要更改社会实践事项(如:时间、接收单位、锻炼内容等),必须提前15天内告知学校有关部门,在学校未予做出同意更改事项时,教师任意改变实践事项的,实践锻炼考核为不合格。对于因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导致必须更改社会实践事项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第六条 对于在阿拉尔市区(实践锻炼单位距学校10公里以内)的锻炼人员,不享受“锻炼期间每人每天发放补助30元(其中伙食补助20元,交通补助10元);每人每月发放电话费补贴100元”的补助政策。

第七条 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和为实践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此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文件来源:师资科   发布时间: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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