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1〕84号
各单位:
为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更加规范、有序、稳步、持续地发展,规范学校教职工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兵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学校制定了《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塔 里 木 大 学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
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更加规范、有序、稳步、持续地发展,规范学校教职工公派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兵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派出国(境)形式
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主要形式有援外、留学、研修、培训、合作研究、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参展等。
1.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
2. 单位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结合师资队伍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使出国人员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发挥更大作用。
(二) 坚持研修内容和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建设发展要求一致,确保研修质量和选派效益。
(三) 坚持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职工优先选派。
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工作勤奋,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对于教师和科研人员,需取得硕士学位,对管理干部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三) 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至少获得1次优秀。
(四) 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特殊要求,年龄不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国标准。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 个人填写《塔里木大学出国人员报名表》申请,报所在单位。
(二) 所在单位经党政联系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签注具体意见,由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人事处。
(三) 人事处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 反馈意见给相关单位及申请人。
(五)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及申报材料,报对外交流合作处。
(六) 需要进行外语培训的由学校统一安排。
(七) 取得出国资格后,申请人本人联系或由学校指定国外研修单位。
(八) 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九) 国家公派援外任务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出国(境)人员派出与管理
(一) 对外交流合作处为公派出国(境)人员提供相关政策指导与服务,指导公派出国(境)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涉外事务,并代表学校与境外公派人员保持联系。
(二) 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 凡教职工党员公派出国(境),需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与所在党支部保持经常性联系。
(四) 出国(境)人员抵达国(境)外所在单位15天内,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
(五) 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六) 出国(境)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努力学习或工作,一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延期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境)外邀请函:需注明经费来源或同时提供资助证明,延长停留期的起止时间,所参与的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留学(研修)人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及继续停留的必要性。
2. 本人签名的申请书:申请书(要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具体的预期目标和可取得的成果)经所在院(部)同意后,报对外合作交流处签署初步意见,上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向申请人复函。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出国期限视为违约。
(七) 按期回国(境)后,10天内向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处和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书面的出国(境)总结、科研成果报告、学位证明、护照原件等材料。
副高或副处以上持因私护照,需将护照交由学校组织部保管,所有由学校办理的因公护照,递交对外交流合作处保管。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待遇
(一) 教职工在公派出国(境)的期间享受学校的工资、津贴、福利、晋职等待遇。
(二) 学校负担国内语言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往返一趟交通费(硬卧);出国(境)前的体检费及国内阿拉尔至出、入境城市间往返一趟交通费。
(三) 公派出国(境)人员如获得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教育部认定后,享受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待遇。
(四) 公派出国(境)留学、研修、合作研究人员需向学校缴纳出国(境)保证金:三个月(含)至半年5000元/人,半年以上(含)10000元/人/年。按期回国后归还本人,攻读学位人员未取得相应学位归还保证金的50%。
(五) 公派出国(境)留学与研修人员,回国后在增加服务年限期间不再享受同类型项目公派资格。
第七条 服务与违约
(一) 出国(境)留学、研修人员回校后按在国(境)外时间增加服务年限:每半年增加2年服务年限,不满半年按半年计,以此类推。
(二) 对不回校工作人员,须一次性返还公派出国(境)期间由学校支付工资、津贴、福利、住宿费、交通费及其它相关教育经费等费用。并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1万元,保证金学校不予返还。
(三) 回国后工作服务年限未满者,须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和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
N: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
P:由学校工资、津贴、福利、住宿费、交通费及其它相关教育经费等费用总和。
N1:签订协议应服务年限数;
N2:未满服务年限数。
第八条 其它
(一)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 本办法由人事处与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