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2〕9号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建立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学校研究制定了《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
塔 里 木 大 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
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建立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兵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 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
2. 引进与选拔培养并重;
3. 面向全国。
二、引进对象
1. 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的人员;
2. 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三、基本条件
1.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3. 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
4. 身体健康;教授、研究员年龄45岁以下,副教授、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年龄40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0岁以下。
四、相关待遇
在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基础上,享受下列待遇:
1. 薪酬:
根据聘任岗位享受工资和校内津贴;从报到之日发放,每月的15号之前报到的,按全月发放工资、岗贴;15号之后报到的,按半个月发放工资、岗贴。
2. 住房(享有使用权):
教授、研究员提供12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博士研究生与副教授、副研究员提供9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提供8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
3. 科研启动费
依据校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按程序申请立项资助。
4. 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试用期满,合格者可直接按其已有职称聘用,聘期自来校工作时间起算;
博士研究生一年期满,经资格认定并考核合格,有资格优先聘为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一年期满,经资格认定并考核合格,有资格优先聘为讲师。
5.其他
由所在单位负责为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协调专用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施;
引进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合同服务期满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离开学校,学校给予每人8万元住房补贴。
选拔培养的本校教师,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满一年,退还住房款8万元,不足按实际交纳房款退还;合同服务期满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离开学校,按实际交纳住房款退款,并给予8万元住房补贴。
五、管理与考核
1. 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的《聘用合同书》或《攻读学位协议书》,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为5年;本校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8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5-8年;
2. 依照《塔里木大学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办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考核;
3. 引进人才辞聘或解聘时,作为引进条件由学校安排工作的家属子女同时解聘;
4. 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因合同违约等产生的问题由本人解决。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