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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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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的通知

校发〔20129

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建立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学校研究制定了《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塔里木大学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

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建立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兵团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 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

2. 引进与选拔培养并重;

3. 面向全国。

二、引进对象

1. 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学或科研的人员;

2. 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三、基本条件

1.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3. 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

4. 身体健康;教授、研究员年龄45岁以下,副教授、副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年龄40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0岁以下。

四、相关待遇

在签订《聘用合同书》的基础上,享受下列待遇:

1.              薪酬:

    根据聘任岗位享受工资和校内津贴;从报到之日发放,每月的15号之前报到的,按全月发放工资、岗贴;15号之后报到的,按半个月发放工资、岗贴。

2.  住房(享有使用权)

教授、研究员提供12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博士研究生与副教授、副研究员提供9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提供8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

3.  科研启动费

依据校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按程序申请立项资助。

4.  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试用期满,合格者可直接按其已有职称聘用,聘期自来校工作时间起算;

博士研究生一年期满,经资格认定并考核合格,有资格优先聘为副教授;

硕士研究生一年期满,经资格认定并考核合格,有资格优先聘为讲师。

5.其他

由所在单位负责为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协调专用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施;

引进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合同服务期满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离开学校,学校给予每人8万元住房补贴。

选拔培养的本校教师,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满一年,退还住房款8万元,不足按实际交纳房款退还;合同服务期满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并离开学校,按实际交纳住房款退款,并给予8万元住房补贴。

五、管理与考核

1. 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的《聘用合同书》或《攻读学位协议书》,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期为5年;本校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8年,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5-8年;

2. 依照《塔里木大学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办法》,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考核;

3. 引进人才辞聘或解聘时,作为引进条件由学校安排工作的家属子女同时解聘;

4. 引进人才与原工作单位因合同违约等产生的问题由本人解决。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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