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2〕8号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队伍职员评聘制度,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
塔 里 木 大 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将学校原评聘教育管理研究、政工系列的管理人员纳入职员管理。
第二条 为完善职员制度,规范职员评聘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塔里木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岗位设置
职员岗位主要反映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业绩水平、专业素质和能力。
(一) 岗位等级
职员岗位设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等级和六个职级,其中五、六级为高级职员,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
(二) 岗位结构比例
职员岗位控制在学校编制总数12%-15%。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为4:4.2:1.8,其中五级职员和六级职员按2:3配置、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按3:2配置。
(三) 职员岗位职责
1.高级职员
主持或分管学校或院、部、处、办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文件、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等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管理业务研究课题,撰写管理工作研究报告,指导中、初级管理人员工作。
2.中级职员
主持或分管院、部、处、办下属单位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文件、规章制度、计划方案等并组织实施,指导初级管理人员工作。
3.初级职员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或一般性业务工作,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公文。
第四条 职员基本任职条件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在聘期内年度考核称职(含)以上。
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考核称职;
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研究生班毕业,或者在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考核称职;
八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在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考核称职;
七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八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考核称职;
六级职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七级岗位任职四年以上,考核称职;
五级职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六级岗位任职四年以上,考核称职;
各等级职员须参加相应等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五条 职员评审条件
职员评审主要以思想表现、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学历、任职年限以及学校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等条件为依据。
(一) 五级岗位
1. 能较好主持或分管本部门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局意识,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系统掌握高校管理、业务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2. 任期内撰写、起草高水平的调查研究报告、重要文件3篇及以上且被学校或上级部门采用;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与从事工作相关的教育管理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
3. 任六级岗位四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称职,并至少1次考核为优秀。
(二) 六级岗位
1. 熟悉并掌握本部门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全局意识,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系统掌握高校管理、业务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2. 任期内撰写、起草较高水平的调查研究报告、重要文件2篇及以上且被学校或上级部门采用;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教育管理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
3. 任七级岗位四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至少1次考核为优秀。
(三) 七级岗位
1. 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本科室的工作业务特点,能完成本科室的管理业务工作,能独立起草重要的公文、业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等;
2. 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教育管理研究论文2篇及以上。
3. 任八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四) 八级岗位
1. 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本科室的工作业务特点,能完成本科室的管理业务工作,能独立起草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等;
2. 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教育管理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3. 任九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五) 九级岗位
1. 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了解本职工作的业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性工作;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2. 任十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六) 十级岗位
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职员岗位认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员试用期考核合格,在满足岗位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由学校确定其相应的岗位等级。
第七条 职员聘用
(一)聘用原则
按学校核定的管理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平稳过渡、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各等级职员由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由学校聘用。
(二)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一般为3-4年。
(三)聘用程序
1. 初级职员
1) 学校公布拟聘职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聘用信息;
2) 个人填写《塔里木大学职员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向用人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3) 各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进行公示;
4) 公布聘用结果,各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 中级(高级)职员
1) 学校公布拟聘职员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聘用信息;
2) 个人填写《塔里木大学职员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向用人单位提出应聘申请;
3)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民主测评,并排序推荐申报人员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办公室汇总后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确定拟聘人员,报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5) 公布评审结果,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职员考核参照塔里木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基本称职,当年度不计任职年限,当年不予晋级;考核不称职,当年度不计任职年限,两年内不予晋级。
第九条 待遇
1.职员职级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福利与党政管理岗位对应享受
岗位等级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办事员 |
职员职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2. 原教育管理研究、政工系列聘为高、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高于所套入的职员职级的,暂予以保留,待职级发生变化且对应的职员职级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超出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后,自然转入相应职员职级待遇。
3. 职员职责津贴按《塔里木大学津贴分配办法(试行)》享受一般干部职责津贴。
4. 受聘职员岗位后,自动解聘原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附则
1. 教育管理研究、政工系列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依据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进行初步认定(见下表),各单位按下表自动对本单位职员职级进行认定,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专业技术职称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职员等级 |
六级 |
八级 |
九或十级 |
职员可根据评审条件,向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晋级评审申请;原政工系列管理人员最高聘为六级职员,原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管理人员最高聘为五级职员。
2.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3. 各部门要严格根据学校制定的职员岗位评聘条件、程序实施评聘。
4.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纪律。职员岗位评聘工作过程中,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组织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严肃处分。
5. 本办法为管理岗位过渡性政策,如上级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6.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