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发[2012]4号
各单位:
根据《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校发〔2012〕8号),我处研究制定了《塔里木大学首次职员评聘实施细则》,经2012年4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塔里木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塔里木大学首次职员评聘实施细则
为推进我校职员评聘制度改革,确保首次职员评聘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校发〔2012〕8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立足长远,兼顾现状。职员评聘工作要以优化我校岗位设置为目标,统筹考虑人员队伍现状,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又要尊重现实。
2.平稳过渡,分步推进。实施职员评聘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将现有人员按岗位类别先行入轨,平稳过渡,分步推进实施。
二、实施范围
我校原评聘教育管理研究、政工系列的在职管理人员。
三、实施步骤
首次职员评聘工作,要按照“先对应入轨、后评审晋级”的步骤进行。根据学校核定的职员岗位总量,按评聘程序组织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将现有评聘教育管理研究、政工系列的在职管理人员统一纳入职员岗位管理。
1.岗位设置
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以及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制定《职员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各等级职员岗位数量。
2.岗位评聘
各单位根据职员评审条件、聘用程序及审批权限,组织开展本单位职员岗位评聘及推荐工作。
四、首次职员评聘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对应入轨问题
首次职员评聘中,依据教职工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对应入轨,确定对应后的职员等级。具体如下:
| 专业技术职务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正高 |
副高 |
| 对应职员等级 |
五级 |
六级 |
八级 |
九或十级 |
(二)评审晋级问题
职员对应入轨后,符合晋级评审条件的,可向学校申报评审晋级,报学校评审通过后聘用。具体如下:
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及以上的,可申报评审八级职员;
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的,可申报评审七级职员;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及以上的,可直接晋升七级职员;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的,可申报评审六级职员;
受聘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四年及以上的,可申报评审五级职员。
| 专业技术职务 |
等级 |
副研究员 |
中级 |
初级 |
| 任职年限N |
N≥4 |
N≥5 |
1≤N<5 |
N≥5 |
2≤N<5 |
| 可申报职员等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直接晋升) |
七级 |
八级 |
(三)任职年限问题
首次职员岗位评聘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2年7月1日。
(四)聘用时间问题
首次由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到职员岗位时,其对应在职员岗位的任职时间为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职员对应入轨后,经批准晋级聘用的,其聘用时间根据晋级时间确定。
(五)“平稳过渡”问题
结合学校实际,首次职员评聘工作中,允许超岗位比例聘用人员。首次职员评聘完成后,今后评聘职员不在适用“平稳过渡”原则,出现岗位空缺,原则上都要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评聘。教职工受聘职员岗位后,原专业技术职务自动解聘,今后任职年限的计算以职员岗位任职年限为准,且按照逐级晋升的原则进行职员岗位评聘。
(六)待遇兑现问题
首次职员岗位评聘仅作为重新确定职员等级的依据,职员待遇按《塔里木大学职员评聘管理办法》(校发[2012]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若职员首次确定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2010年5月之后聘用的职员,则从聘用次月起补发差额待遇,其他的职员,从2010年5月起补发。
五、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