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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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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校发〔201095

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规范我校人事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对《塔里木农垦大学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校字[2001]13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塔里木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塔里木大学

                            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塔里木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进一步规范和改善教职工探亲待遇,根据国家(国发[1981]36号文)和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新人发字[2001]2号文)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教职工探亲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探亲条件、对象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符合规定条件可享受探亲待遇。

1.探望配偶: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望父母: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在与教职工保持有联系的抚养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探亲假期

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教职工一般情况下应在寒、暑假探亲。寒、暑假短于规定探亲假时间的,可根据工作情况按探亲假期规定补足。

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探亲周期探亲,以往按规定可以探亲,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没有探亲的,不再补算假次或累积计算。

三、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探亲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校内津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本规定的,均由学校报销。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规定报销一定额度的住宿费。

3.以下情况,均可以报销硬卧席位费: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人员,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2)新参加工作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后,在第一个聘期内:单身期间探亲,每两年享受一次往返硬卧待遇;结婚后探亲,也可享受往返硬卧待遇。第一个聘期满后,仍享受原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

3)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4.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5.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离)休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根据教职工退(离)休后居住情况的不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退(离)休后异地安置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只能报销从退(离)休教职工异地安置地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往返路费。

2)退(离)休后异地安置的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退(离)休教职工,须提供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其父母户口薄的复印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其父母仍健在的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探亲手续。

6.因退(离)休原因,一方已异地安置,另一方仍在学校工作的夫妻分居人员,在职一方可享受每两年探亲一次待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

四、探亲审批

1.教职工探亲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探亲审批表》;

2.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报教务部门核准(针对教师);

4.报人事部门审批并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报组织部门审批)。

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满返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持探亲批复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教职工探亲前,必须如实提供探亲对象的详细地址和健在情况,如有弄虚作假的,除退还所报销的探亲费用外,探亲假按事假处理,并将追究个人责任。

五、几个具体问题

1.教职工探望配偶,如双方都是职工者,每年只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另一方当年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次年应由另一方探亲。如教职工配偶为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非职工,每年给予教职工探亲假一次,但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户口薄复印件及配偶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分居且不实行探亲制度的证明。

2.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三年探望一次父母,每年给予一方探望配偶假一次。在探望父母这一年可同时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费均由学校报销。

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三年给假一次,在这三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学校批准,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须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亲路假期。

5.教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到再婚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待遇。

六、本规定所称的探亲是指国内探亲,出国(出境)和去港、澳、台探亲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探亲规定仍按国家和自治区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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