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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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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塔里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096

各单位: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规范我校人事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对《塔里木农垦大学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校字[1993]88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塔里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塔里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塔里木大学

                            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塔里木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岗位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规定

1.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2.教师及特殊岗位工种外,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3.所有教师必须按教学、科研计划完成任务和参加各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提前下课、无故调课和请人带课,新进青年教师在试用期内实行坐班制。

4.按岗位发放岗位津贴但不能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可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符合要求的作息制度,按作息制度考勤。

5.新进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休产假或休病假、事假超过1个月的,将视实际情况,相应延长其试用期(见习期)。

6.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工资、校内津贴挂钩。

二、请假及规定

(一)探亲假

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给予探亲假,按《塔里木大学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校发[2010]95号文)执行。

(二)婚假

教职工结婚,婚假为 3天,其中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汉族男25周岁、女23周岁;少数民族男23周岁、女21周岁)的,增加婚假 20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校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 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丧假(含路程假)合计不得超过7天,在疆外料理的,不得超过12天。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工伤假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

教职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病假的,凭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对因病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等手续。教职工如因打架、酗酒等非因公致伤不能坚持工作者,不得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工资、校内津贴停发。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国发[1981] 5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六)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0天。属于初婚晚育者(汉族女24周岁,少数民族女22周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产假。在批准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节育假

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单位证明,可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休假,女结扎给假21天,男结扎给假7天。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手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可给不超过7天的护理假,假期待遇与受术者相同。在批准的节育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工作上又能离开时,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 40天。教职工经批准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发相应的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无特殊情况仍未返校工作的,从第三个月起不予保留工作岗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照料假

1.双职工独生子女(子女在十六周岁以下)患病住院治疗需要照料时,父母一方凭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视子女患病情况可给予照料假,每次不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

2.双职工独生子女校外参加中考或高考的,经领导批准,可给予父母一方照料假,假期不超过10天(中考照料假不超过7天)。

在批准的照料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学习、进修等请假

列入学校计划经批准,到校外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国内研修、在职攻读学位等,可凭对方院校(培训机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给予学习假。学习假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照发

因在职攻读学位,到校外报名、复习、考试(含复试)、答辩等,也可凭有关证明,给予一定的假期。校外报名、考试(含复试)的,给假均不超过7天(到疆外的最多不超过12);论文(开题)答辩的,给假不超过20天(到疆外的最多不超过25天);参加计划内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可给予用于复习、考试的假期30天。请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照发。

(十一)其他请假

经学校委派批准,外单位借用、援外、受援锻炼、挂职、科技扶贫、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实践锻炼、参加学术会议、校外合作研究等,均需请假并上报考勤,同时需注明以上各类情况。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十二)假期计算办法

请假的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且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在内。但事假不包括法定节日。

(十三)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事假、学习假的,假期在7天及以内的由单位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由单位报人事部门审批并备案。

2.机关单位科级干部外出请假,由单位签批后,报组织部门审批;副处级以上领导外出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部门备案。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学习假的,组织部门批准后,还须到人事部门备案。

3.所有请假手续,由准假单位交由各单位随当月考勤表一并报送人事处。

四、审批手续

1.凡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准假。非特殊情况下,口头请假一律无效。确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必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因病、工伤、结婚、生育、节育等请假,须提供学校医院(计生办)或指定医院证明,方可准假。特殊情况下,离校在外地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并由校医院审核后,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3.教职工请学习假的,按照管理权限,相关领导签批后,须报人事部门备案。

4.教师请假必须办理调停课手续。

5.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离岗者,非特殊情况的,事后一律不予补办请假手续并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程序

1本人下载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因病、工伤、结婚、生育、节育等须另持医院或计生办证明,其他请假均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本单位科(室)和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办理调停课手续(针对教师);

4按管理权限,须人事处审批的,报人事部门审批并备案;

5交由准假单位登记备案,并上报考勤。

六、销假、续假

1.请假期满,返校上班的第一天,须由本人到准假单位报到并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同)。

2.病假2个月以上办理销假手续的,须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经由校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的证明后,方可销假。长期病休人员须定期到医院复查,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3请产假的女教职工,一般应在休满产假后,办理销假手续。

4.在寒、暑假期间返校销假的,须持相关证明,待开学后办理。

七、旷工及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又不补办续假手续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或办理续假手续而未获得批准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5.外出学习、进修、培训期满,逾期不归者。

6.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二)旷工处理规定

1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学期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及以上者,年终考核按不称职处理。

2.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学校将不予保留工作岗位,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具体情节轻重,予以除名。

3.因旷工处以自动离职的教职工,若担任了行政领导职务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先免除行政职务或解除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然后再办理离职手续。服务期未满的,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须办理各项结算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考勤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考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落实专人作为考勤员,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及时将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的考勤登记表、请销假批复单一并上报校人事处。

2.各单位及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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